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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名法阴阳道德 (第2/9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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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年)。依《左传》,邓析亦是一个研究刑法之人。他于子产所颁布刑书之外,另拟有一部刑法草案,即此所谓竹刑。)据此则邓析之所长,即对于法律条文,“咬文嚼字”为利于其所欲使胜之讼者之解释。所以他能“以非为是,以是为非,是非无度,而可与不可日变。所欲胜因胜,所欲罪因罪”。他有此本领,自然“民之献长襦袴而学讼者,不可胜数”了。

据此则邓析为一讼师甚明。《荀子·非十二子篇》云:“不法先王,不是礼义。而好治怪说,玩琦辞。甚察而不惠,辩而无用,不可以为治纲纪;然而其持之有故,其言之成理,足以欺惑愚众,是惠施邓析也。”《荀子·不苟篇》亦曰:“山渊平、天地比、齐秦袭、入乎耳、出乎口、钩有须、卵有毛,是说之难持者也,而惠施邓析能之。”《吕氏春秋》于《离谓》、《淫辞》二篇中,述当时之诡辩,举邓析并及公孙龙。《庄子·天下篇》述辩者之说,举惠施及公孙龙。可见在当时人之心目中,此三人乃一派也。

《吕氏春秋》谓:“惠子为魏惠王制法。为法已成,以示诸民人。民人皆善之。”(《审应览·不屈》)据此则惠施亦法律家也。《战国策》引苏秦曰:“夫刑名之家,皆曰白马非马也已。”(《赵策》)说者谓刑即形字,刑名即形名。此固可通。但亦或因持白马非马一类之辩者,先为讼师,故有刑名之家之称。此所谓刑名,正如后世所谓刑名之义。此点诚不敢执定。但韩非云:“坚白无厚之词章,而宪令之法息。”(《韩非子·问辩》)据此则坚白无厚之辩,其原来底实际底用处,乃为对于法律条文,“咬文嚼字”,作为种种解释,以为为此辩者自身之利益,如上述邓析之所为。《吕氏春秋》云:“民舍本而事末,则好智,好智则多诈,多诈则巧法令,以是为非,以非为是。”(《士容论·上农》)此言虽未明指邓析之徒,而邓析之徒之所为,实此类也。

《庄子》中所说,辩者之所长,在当时人之心目中,正为“以是为非,以非为是”。《庄子·天地篇》云:“有人治道若相放。可不可,然不然。辩者有言曰:‘离坚白,若县寓。’”又《秋水篇》引公孙龙云:“龙少学先王之道,长而明仁义之行,合同异,离坚白,然不然,可不可。”辩者以此得名。其“然不然,可不可”之原来底实际底用处,似在关于法律讼狱之事方面,如上文所说。

上文谓坚白无厚之辩,其原来底实际底用处,乃为对于法律条文“咬文嚼字”,作为种种解释,以为为此辩者自身之利益。法律条文之可以有种种解释,其一原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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