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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章 韩非及其他法家 (第5/13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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观往者得失之变,故作《孤愤》、《五蠹》、《内外储说》、《说林》、《说难》,十余万言。(《老庄申韩列传》,《史记》卷六十三,同文影殿刊本,页五至六)

韩非以为势、术、法,三者,皆“帝王之具”,不可偏废。故曰:

势者,胜众之资也。……故明主之行制也天,其用人也鬼。天则不非,鬼则不困,势行教严,逆而不违。……然后一行其法。(《八经》,《韩非子》卷十八页八)

“明主之行制也天”,言其依法而行,公而无私也。“其用人也鬼”,言其御人有术,密而不可测也。以赏罚之威,“一行其法”。势、术、法,并用,则国无不治矣。

五 【法之重要】

自春秋至战国之时,“法”之需要日亟,其原因上文已详。法家更就理论上说明法之重要,《管子·明法解》曰:

明主者,一度量,立表仪,而坚守之。故令下而民从。法者,天下之程式也,万事之仪表也。吏者,民之所悬命也。故明主之治也,当于法者诛之。故以法诛罪,则民就死而不怨。以法量功,则民受赏而无德也。此以法举错之功也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以法治国,则举错而已。”明主者,有法度之制;故群臣皆出于方正之治,而不敢为奸。百姓知主之从事于法也,故吏所使者有法,则民从之;无法则止。民以法与吏相距,下以法与上从事。故诈伪之人不得欺其主;嫉妒之人不得用其贼心;谗谀之人不得施其巧;千里之外,不敢擅为非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有法度之制者,不可巧以诈伪。”(《管子》卷二十一页十)

《韩非子·用人篇》曰:

释法术而任心治,尧不能正一国。去规矩而妄意度,奚仲不能成一轮。废尺寸而差短长,王尔不能半中。使中主守法术,拙匠守规矩尺寸,则万不失矣。君人者,能去贤巧之所不能,守中拙之所万不失,则人力尽而功名立。(《韩非子》卷八页九)

又《难三篇》曰:

法者,编著之图籍,设之于官府,而布之于百姓者也。(《韩非子》卷十六页五至六)

“明主”制法以治国。法成则公布之,使一国之人皆遵守之。而明主之举措设施,亦以法为规矩准绳。有此规矩准绳,则后虽有中庸之主,奉之亦足以为治矣。

法既立,则一国之君臣上下,皆须遵守,而不能以私意变更之。《管子·任法篇》曰:

法不一,则有国者不祥。……故曰,法者,不可恒也。(安井衡云:“恒上脱不字。”)存亡治乱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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