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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南北朝之玄学(下) (第3/14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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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八)

此种理论,可谓与希腊哲学家巴门尼底斯(Parmenides)之理论极相似。

《庄子注》之所以主张“物各自生而无所出焉”者,因无论吾人之知识若何扩大,吾人若尽问所以生物之原因,吾人最后总须立一“块然而自生”者,名之或为上帝、或为道、或为原子、或为电子。《天运》“天有六极五常”注云:

夫事物之近,或知其故;然寻其原以至乎极,则无故而自尔也。自尔则无所稍问其故也,但当顺之。(《庄子注疏》卷五页五十七)

事物终究是“无故而自尔”,所以《庄子注》开始即说“物之自尔”。他开始即以为物皆自然而然,更无所待。此名为“独化”。《齐物论》“吾所待又有待而然者耶?”注云:

若责其所待,而寻其所由,则寻责无极,而至于无待,而独化之理明矣。(《庄子注疏》卷一页六十三)

又“恶识所以不然”注云:

世或谓罔两待影,影待形,形待造物者。请问夫造物者有耶?无耶?无也,则胡能造物哉?有也,则不足以物众形。故明众形之自物,而后始可与言造物耳。是以涉有物之域,虽复罔两,未有不独化于玄冥者也。故造物者无主,而物各自造;物各自造,而无所待焉;此天地之正也。(《庄子注疏》卷一页六十三)

“造物无主,而物各自造”,即“独化之理”也。

三 【宇宙间事物之关系】

所谓“物各自造而无所待焉”者,不过谓吾人不能指定某特殊事物是某特殊事物之原因,并非谓各事物,彼此之间,皆无关系。依《庄子注》,事物彼此之间,有关系而且有必要的关系。《秋水》“以功观之……”注云:

天下莫不相与为彼我,而彼我皆欲自为,斯东西之相反也。然彼我相与为唇齿;唇齿者,未尝相为,而唇亡则齿寒。故彼之自为,济我之功宏矣。斯相反而不可以相无者也。(《庄子注疏》卷六页二十六)

《大宗师》“孰能相与于无相与……”注云:

手足异任,五藏殊官。未尝相与,而百节同和,斯相与于无相与也。未尝相为,而表里俱济,斯相为于无相为也。(《庄子注疏》卷三页二十五)

又“知人之所为者……”注云:

人之生也,形虽七尺,而五常必具。故虽区区之身,乃举天地以奉之。故天地万物,凡所有者,不可一日而相无也。一物不具,则生者无由得生,一理不至,则天年无缘得终。(《庄子注疏》卷三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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